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严格地说,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该条规定,出现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况,譬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等,人民法院可依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该条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没有规定,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不便。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方法,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条对证据保全可采取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措施,也就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可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
二、保全证据要全面。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证据的意义,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并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在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有针对性的、妥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例如,对书证的保全一般应收集保存原件,不能保存原件的,应进行拍照、复印或抄录;对物证的保全,能保全原物的应尽量保存原物,也可以查封或提取原物,如原物不能或不易保存,应进行勘验、鉴定,保存勘验笔录或者鉴定结论;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以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方法;对视听资料进行保全的,一般要保存照片底版、录音带、录像带等,如果不能保存原物的,应进行复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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