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9日,京-东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欧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旗下多个微信公众号上炮制、发布有关京-东的不实信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随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这是涉及自媒体侵权纠纷的最新一例。而在此之前,此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自媒体侵权事件已连续曝出多起。
其中包括:**集团董事长王*林将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的所有者告上法庭,后者因涉嫌造谣被索赔1000万元;上海两家微信公众号涉嫌造谣被**巴巴诉诸法庭,分别被索赔1000万;因造谣“康*傅使用馊水油”,康*傅起诉多家自媒体,索赔总额达5000多万元。此外,娃*哈、**山泉、肯*基等多家行业巨头,也纷纷将涉嫌传谣微信号背后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众多诉讼中,虽然被侵权企业提出的索赔金额动辄高达上千万,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实际赔偿额与之相距甚远。
被侵权方的诉求往往多以“公开致歉”及几万元赔偿结案。比如,在轰动一时的王*林名誉权侵权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向王*林致歉,赔偿王*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在当天研讨会上看到的一份统计显示:在近三年发生的14起企业或个人起诉自媒体侵权案例中,被判赔的仅8起,判赔结果超过10万元的更是仅有3例。
侵权成本太低难起警示作用
针对当前在法院判例中判赔普遍不高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目前自媒体的侵权成本太低,几句话或者一两篇文章就能让一个企业承受巨大的可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最后赔几万、十几万元钱也完全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和威慑效果。
北京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国在研讨会上也坦言,当前全国的网站已经达到454万家,特别是自媒体时代到来后,侵权的成本确实太低,而对于受害人来说,维权的门槛则太高。
对于为何自媒体侵权行为多发,张*国分析认为,这与当前的“网红经济”“眼球经济”有关。“‘网红’可以不顾及自己的颜面,甚至不考虑个人的名声,只要能得到关注,背后就有风投,哪怕输了官司都不怕,这是当前互联网发展下的一种畸形。”
此外,“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确实压力太大,再加上没有相应的门槛,所以导致现在竞争无序,在竞争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就放任了自己的底线。”他说。诽谤侵权权利人面临举证难
自媒体侵害商誉权的司法判例中,为何普遍赔偿偏低?对此,张*国分析认为,这与目前商誉侵权的行为取证难、对于自媒体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局限性等相关。
“因为互联网本身没有地域性,任何一点对于某个人、某个事件的关注,都可能造成对特定企业、特定人员的侵权,但是只有在事后才发现,而且你要想追诉相应取证非常困难。”他说。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起草这项司法解释的参与者之一,朱-巍透露,当时他曾提出诽谤侵权举证的问题。
“网站又不是法院,能否要求权利人出具法律意义的证据材料,这值得商榷。后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写避风港规则时,规定能够证明权利被侵害的‘理由’就好,而非‘证据’,这就简化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他说。
“不过,现在好多网站法务也没有理解这条,说必须要拿出证据,要权利人拿出证据是很难拿出的,尤其是诽谤案件,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是很难的。”朱-巍说,“如果每一个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都要当事人在通知删除时就要提交这么多证据材料,我想没有人会去选择打官司,这就等于是告诉大家维权实在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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