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
时间:2023-04-12 20:20:34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网络侵权责任分类

(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

1、提示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2、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几种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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