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对如何承担责任不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担保范围不明确: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即上述各项。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合同约定在主债务本息清偿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有权要求保证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担保合同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人身担保和物身担保的性质不同,债权人担保权具有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担保中,担保权是债权的债权,属于债权的范围;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权是物权的优先权,又称担保物权。两者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相应地,担保义务人的义务是人的担保中的一种债务,是物的担保中的一种物权负担。(一)担保合同的内容:。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保证期;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充担保权。(2)抵押合同内容:
1。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三)质押合同的内容:。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态;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转让的及时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备有前款规定的,可以补充或者更正。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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