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死刑案件再审程序
死刑判决生效书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刑事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通常又被称为非常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绝大多数的案件会在裁判生效后导致诉讼活动的终止,整个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要打破这种终结的状态,因而不可避免会受到很多程序的限制,这在审判活动中确实是一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n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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