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对于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四条规定,中、西双方将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西班牙王国初审法院提交以下文件,要求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
(一)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以及证明裁决已生效和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二)证明裁决已经送达的送达回证原本或副本,以及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的原本或副本,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三)享受部分或全部司法救助须出具相应的证明,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五)本条所列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文译本。
在提交上述文件后,西班牙王国法院将根据《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承认与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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