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当企业在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中出现任何变更举动(无论是否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原企业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以及债权均应完全由变更之后的新企业全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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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种情况,并不需要额外采取特别声明或文件来进行详细说明解释。
然而,若确有必要开具与之直接关联的书面证明材料的话,只需简要概括地指出变更之前的公司中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将由变更后的新单位依法全部继承和从属。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