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向母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企业*团。
2、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工商发〔2008〕74号)的规定,放宽企业*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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