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办理流程、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09 21:53:17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批项目

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办理母公司经营场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浦东新区分局登记以外的集团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本市企业集团的申请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的(浦东分局除外),应办理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集团母公司由市工商局或浦东工商分局登记的,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集团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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