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01:58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5、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企业集团母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集团成员(子公司)”栏或“集团其它成员”栏填写不下的,可附页继续填写。“集团其它成员”栏填写参股公司或其他成员单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集团成员加盖本公司公章。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全体集团成员签署。?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母公司签署。

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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