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的设立
办理条件:企业*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已不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或母公司依法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向工商登记管理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团注销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1《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1998年4月6日公布、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的《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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