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变更是否需要支付员工赔偿
股权转让后变更的,不是支付赔偿的情形,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维持和强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已经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点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有所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
但公司章程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该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特殊条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的,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条款,该规定无效,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
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股份(股权)流通性必然非常强,所以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里所指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规定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时,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而股权变更登记不是支付员工赔偿的情形,所以公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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