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现有《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公司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单位,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我们认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改制后,受国有单位明示委托、委派的管理人员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宜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我们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将各种商业贿赂情形的人员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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