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件、证明——体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缴费(60元/对)——领取证书。
二、办证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审批时间:每星期二、四,发证时间:每星期三、五。
三、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应持有以下证件: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签发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或《结婚资格证书);
3.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还须提供原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本人在澳门前婚姻状况;
4.须持有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5.申请人如离过婚,还应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持有原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6.提供抚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内地公民
1.本人户口和身份证件;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是否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婚姻状况证明;
3.抚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
4.离过婚的,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五、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字迹清楚工整,印签清晰。
六、提供二寸免冠双人近照合影3张,一寸免冠单人近照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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