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是个人财产,不是婚前财产。但租赁权是一种财产权。如果他们结婚五年,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离婚。离婚时,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住房问题确实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另一方暂住,而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口应当缴纳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有关答复,妥善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
已购公房可以落户吗
有已购公房也不一定就可以落户,虽然已购公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各地规定的落户的条件都不一样,不一定在当地有房子就能落户。如果购买的是二手的公房,过户办完,就把产权买下好了,如果是单位分配的公房,户口单位会给落的。
公房买卖所需以下材料:
1、同户居住使用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然后就是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接着是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
2、受理当月租金票据;委托在我国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我国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法律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售共有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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