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海丰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0:40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2.已出具建筑红线图及规划条件;

3、已编制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已领取人防建设工程许-可证(不含临时建设);

5、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批准、核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经校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需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红线图。

需与设计方案指标内容相符。

与邻户有共墙建设的需提供。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需提供,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属共同合作建设的需提供,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网下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一份

属单位申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县分厅(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在线填报材料。网上通过核准受理后,将纸质材料递送到服务窗口。

2.受理:由办证大厅服务窗口统一收件。收件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对提供复印件的,应查验原件并加盖核对章)。对材料齐备的,填写受理单、办证登记卡、办证流程表及档案封面并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后于当午下班前移交承办人签收。对材料欠缺的,应予以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材料。

3.承办:由承办人组织办证组人员对材料进行全面核对并将技术资料移交技术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同时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后结合技术审查结果填写审查意见表后报送股长签收复核,对审查意见表及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股室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4.审批:由局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5.缮证:局领导审批后,由承办人填写缴费通知单,电脑操作员打印许-可证,由印章专管员校对盖章后移交办证大厅。

6.发证:办证大厅接件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交款,领证。申请人领件时,收件人员应验明并收回收款条、收件条等应回收资料后发证,发证后按时整理好档案移交资料组存档。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由办证大厅服务窗口统一收件。收件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对提供复印件的,应查验原件并加盖核对章)。对材料齐备的,填写受理单、办证登记卡、办证流程表及档案封面并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后于当午下班前移交承办人签收。对材料欠缺的,应予以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材料。

2.承办:由承办人组织办证组人员对材料进行全面核对并将技术资料移交技术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同时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后结合技术审查结果填写审查意见表后报送股长签收复核,对审查意见表及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股室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3.审批:由局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4.缮证:领导审批后,由承办人填写缴费通知单,电脑操作员打印许-可证,由印章专管员校对盖章后移交办证大厅。

5.发证:办证大厅接件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交款,领证。申请人领件时,收件人员应验明并收回收款条、收件条等应回收资料后发证,发证后按时整理好档案移交资料组存档。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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