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所邀请或聘请的,其只是临时的参加审判活动,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多是陪而不审,并不起重要作用,其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影响,因而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在于:首先,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立法上用的是职责一词,而非职务。也就是说,这里的司法人员不仅包括公安、安全、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如参加案件侦查的单位保卫人员、治安联防人员、公安机关聘用的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的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聘用的从事监狱管理的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在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同审判员一样,负有审判职责,因此,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次,客观上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样,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导致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裁判是完全有可能的。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