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地产中介公司充当中介的案例很多。
我院已受理的42例中,以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中介的35例,以个人为中介的7例,分别占83%和17%。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充当中介的案件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充当原告要求客户支付报酬的案件有28起,占80%。在以个人为中介的案件中,以委托人为原告要求中介返还所收房款的案件有5起,占71%。第二,作为中间人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
当客户选择一个人作为中介时,他通常非常信任中介。除了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媒体服务外,他还经常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房屋赎回、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办理房产证等房地产销售手续。然而,委托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够明确。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对方当事人、银行等,因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另外,如果委托合同不够明确,很难确定赎回成本、税费、佣金等。三是诉讼文书送达难。
由于中介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中介公司往往在不了解客户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急于促成合同的订立和提供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后,通常只能提供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却不能提供委托人的真实地址,因此法院很难送达诉讼文书。四是案件调解难。受政策调控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履约率下降,客户往往以合同未实际履行或终止为由拒绝支付佣金。由于委托人得不到房屋买卖的实际收入,通常对房产中介公司怀有敌意,缺乏调解依据。在以个人为中介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与中介往往因纠纷损害了先前建立的良好信任关系而不愿调解。调解率仅为30%,仅为商事案件调解率的一半左右。第五,中介是否促成合同难以证明。
客户往往利用与第三方交涉的机会,取得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绕过房产中介公司,以其亲属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逃避支付中介费。即使房地产中介公司明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人是委托人的亲属,也难以提供证据,难以举证。同时,法院也面临着界定“亲属”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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