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破产程序。重整制度旨在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和解程序则采取消极预防的方式,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进行债务清偿。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适用对象、效力、措施和操作程序与和解程序有所不同。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不同。效力不同。措施不同。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重整与和解的差异
重整和和解是两种常见的民事法律程序。重整是指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申请破产后,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而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分期偿还债务的方式。
重整和和解在程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重整程序是由法院发起的,旨在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重整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债务清偿。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可以自由协商,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和解协议,如果同意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就会终止。
重整程序的目的是在法定程序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和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达成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代表债务人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债务清偿。
重整程序是由法院发起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重整程序的目的是在法定程序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而和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达成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是两种常见的民事法律程序。重整程序是由法院发起的,旨在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和解程序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可以自由协商,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和解协议。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代表债务人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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