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抚养过孩子的人是否能争取抚养权?
时间:2023-07-01 09:04:41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水平,身心健康情况,孩子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有关,男女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双方都可以争取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经济条件好、抚养能力强的儿童,将给予监护权,但给予监护权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如果一方有暴力倾向或没有能力抚养或虐待儿童,则不宜抚养儿童。

为争抚养权对簿公堂孩子判给绝育一方

男女双方离婚时都想争得孩子的,闹到法庭各执己见。考虑女方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已丧失再次生育能力,一审法院判令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服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男方起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子,因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在法庭上指出其在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希望孩子能与其一同生活。原告对此予以拒绝。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归谁抚养问题上意见不一,法院经查证女方确已做过绝育手术。因此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即女方抚养。原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关于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原则去考虑双方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鉴于被告的这一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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