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6:53:16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省级各厅局、金融机构:

为加强我省重大项目的计划管理,我们在征求省级有关厅局和市(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与我委各相关处室进行计划衔接,同时附上《浙江省计经委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请知照。

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编制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是经济体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切实“集中资金保重点”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可操作的手段,探索实现政府可调控的各路建设资金与投资计划的紧密衔接,从而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第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及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安排年度资金计划时,应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以年度为主。选择进入该计划的项目,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优先考虑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并列入省“九五”重大项目计划的重中之重项目;二是优先考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技改项目;三是优先考虑续建特别是年内可竣工投产项目;四是优先考虑目前工程进展较好以及资金来源比较清楚的项目;此外,适当考虑地区布局的因素。

第四条建立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执行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提出所需资金及来源和工程形象进度的建议;筹资责任者(指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财政及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的厅局和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市地、县政府等以及负责向国家争取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国家、省政府协调的会议纪要)中的各投资方资金承诺数和同比例到位原则,按计划和进度及时落实资金;省计经委、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编制下达计划,以及对计划执行组织协调和督查;各主管厅局、各市地计委、经委协助省计经委、省重点办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计划的建议、申报和有关计划执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计划编制与下达的程序:

(1)每年1月初由省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上报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年度资金计划建议及上年执行情况的通知;

(2)由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并提出当年计划建议(计划格式见附表),经主管厅局及市地计委、经委审核后与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一并于2月底前报省计经委、省重点办;对由厅局及地方负责配套的建设资金,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承诺意见。

(3)省计经委、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于3-4月召开专题会议衔接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会后由省计经委、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于4月份正式下达资金平衡计划。

第六条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在季后10日内,按项目承办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厅局或市地计委、经委为主,重大建设项目法人配合,向省计经委、省重点办报告资金到位情况(报表见附表),及时反映问题。省计经委、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一次执行情况。

第七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二季度后,由省计经委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厅局、省级金融机构和市地计委、经委、重点办,对计划所列的重大项目组织进行一至二次检查,落实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协调解决问题;每年四季度初召开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执行检查协调会,督促各方按计划执行,会后根据情况下达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调整计划,申报程序同第五条。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责任者,视情况将采取以下制裁措施(通知格式见附表):

1、给予通报批评;

2、暂缓审批该行业、地区的基建、技改、外资项目;

3、暂停安排该行业、该地区在建项目的省管资金;暂缓到位已下达计划的省级资金;

4、取消省重大项目、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5、其它。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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