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也就是说,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
3、《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交强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一、交强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1、交强险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财产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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