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是不构成累犯的,因为累犯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而漏罪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被执行刑罚,因此,并不构成累犯,只是会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有三: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已满十八周岁;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针对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对于累犯之第一要件在此不予赘述。除此之外成立累犯还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后罪往往为数罪,刑种各不相同时,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刑法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刑罚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刑罚,三者的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应按照分别执行的观点来处理这一问题。根据这种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累犯的适用就应当根据每个罪行的刑种分别适用。如此,行为人在后罪的有期徒刑刑种中属累犯,而拘役、管制中不成立累犯。
2、累犯中,后罪发生的状态问题。刑法规定的累犯要求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个时间上限的规定所反映的行为人人身状态是:刑罚结束后处于人身自由的状态。司法实践中,对于五年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点也是在刑满释放书或者假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释放时间点为准。
3、累犯中,后罪发生的时间段问题。刑法将累犯中的后罪发生时间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后罪为数罪,该数罪可能跨度五年的界限,这时,该如何处理发生在五年之后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五年的界限不应是一刀切,具体应看后罪是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果后罪属于连续犯、持续犯、牵连犯等特殊的情况,其犯罪行为存在继续或者继续状态跨度五年的界限,五年之外的行为(状态)也应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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