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债务人提出反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一方如何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提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原告就债务的性质进行举证之后,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原告的主张,此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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