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8 22:02:57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办理条件

1、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二篇第1章第5节规定,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4、船用产品检验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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