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分为以下情形:
1、满足相关条件,需要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应由交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2、若抢救受害人结束后,抢救费用尚未结算,医疗机构也可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3、若满足相关条件,需要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目前,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当然也不能让医院白治疗,这种费用国家来出;
2、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
3、肇事者跑了,也找不到人,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走这个基金了。
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由谁追偿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又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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