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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24-05-16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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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践中,虽然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总会有极少数人贪图小利不参加保险,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在已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满后未及时再购买责任险,或者所购买的责任险的保额不足以支付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肇事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查出肇事机动车的身份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是无法通过肇事者的赔偿获得救治费用的,当然也不排除无法查出肇事机动车的情况。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的医疗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制度。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加以完善,当时不宜在法律中直接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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