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撤诉吗
时间:2024-03-08 11:25:57 1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奸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撤诉吗

绝非如此。

强奸罪案件乃属于法定的公诉案件范畴之内,其受害者无权撤销其诉讼请求。

若受害方能够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当时的行为并非处于强迫或暴力之下,此种情况下检察院仍有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推翻先前判定其为犯罪的结论。

刑事案件大致上可划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两大类别。

公诉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得撤诉,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方得撤销案件处理;而自诉案件则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后的孩子扔掉犯法吗

第一,父亲或者母亲双亲真人在世的情况下,该儿童并未达到成为孤儿的资格标准,因此无法申请收容孤儿院。

第二,抚育未成年子女既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父母的必须履行义务,也是肩负的应尽职责;将这一重任弃之不顾转交由社会来承担,无论从道德伦理还是法规法理角度来看,都是极不负责任并且难以令人接受的行为。

第三,如果您身处困境之中,亦可向所在地的民政机关或者社会管理机构(诸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等)寻求相关求助和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n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n(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n(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n(四)二人以上轮奸的;\n(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n(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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