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时间:2023-05-31 20:28:32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财产保全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则迫在眉睫。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本法对行政案件的期限、送达、财产保全、庭审、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和执行没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审判和执行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因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第二,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出其客观控制的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自收到证据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起诉书。

3。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人、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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