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基本类型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是基于对法律事实或事项存在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是指一方当事人采取恶意欺骗的方式,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并非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者,即在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的背景下,导致受害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如果有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通过威胁或恐吓的方式,使另一方当事人在非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如果存在某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异常困难或困境之中、无法充分行使其判断力等特殊条件,从而导致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之初就展现出明显不公平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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