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随新就业单位参保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具体按以下4个步骤:
第一步,由本人或新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局(以下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
第二步,转入地社保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社保局(以下称“转出地社保局”)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社保局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一是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一式三联)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送给转入地社保局;二是对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编号;三是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步,转入地社保局在收到《参保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后1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暂无接收单位的,也可先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参保凭证》,待在新就业地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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