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昌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所有条款
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
1食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食品添加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化妆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金昌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受理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全文8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