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期如何确定从数罪并罚入手
刑期确定从数罪并罚入手是: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
3.并科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三、数罪并罚的条件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条件是:
1.罪犯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同一个犯罪行为,或者多个犯罪行为;
2.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之外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宣告前发现有漏罪的,对漏罪进行判决后,可以数罪并罚;
4.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新的犯罪时,会对新罪进行判决,这时可以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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