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1、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终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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