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律师补充:
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①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②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①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
②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②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得到法庭批准。
③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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