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规定
时间:2023-04-30 18:41:4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规定如下:

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二、被侵犯名誉权相关证据有哪些

收集被侵权证据有: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

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如下: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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