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名誉权能否进行转让
名誉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它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
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知道,名誉权这个项权利由于其只针对特殊的民事主体,是不可以进行转让。
因为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评价,只能存在特殊且对应的主体上。
大家对于自己或是他人的名誉权都应该好好保护,不要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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