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1245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6-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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