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命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选举通过
时间:2023-06-07 13:55:13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董事任命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选举通过

董事任命是需要经过股东会选举通过的。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职责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需要承担公司破产债务吗

董事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如果董事是股东董事的,则需要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如果董事有进行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的任职资格

成为董事的条件是:

1.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禁止任职的经济犯罪;

3.未对其他公司的破产、倒闭等负有个人责任;

4.没有到期未清偿的、较大数额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n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n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n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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