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出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效。
出租人死亡后,租赁物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该所有没有权的变动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没有效,继承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没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没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没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没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是否还有没有效
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并不即行终止,也不必然能得到履行,继承人愿意继承,财产性质的合同才能得以履行;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则合同终止。
关于具有没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比如劳务,技术入伙等合同,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没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没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
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没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
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租赁合同一方死亡了合同是否还有没有效
租赁合同一方死亡了合同还有没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死亡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定解除的条件或情形有没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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