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协议如需具备法律效力,其自身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参与方的个人或法人实体须具有与协商事项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直白地说,即作为合同的签署人,他们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一定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也意味着,无论自然人还是作为权威第三者的公司,只有在他们拥有的合法权限内进行的经济行为才能产生法定效力,并且这些行为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次,协议的内容必须表达清楚且真实,避免因欺诈、威胁、利用对方的弱点等行为而获取不当利益。
在此基础上,所有的契约条款均应以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为准绳,不应有任何虚假或欺骗性的声明表述。
再者,土地协议的制订及执行过程中,不得侵犯到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法条,进而影响到公共秩序和人类道德规范。
最后,除非立法中有特别规定,否则所有合同均应采用标准的文书体式,充分展现其公正、透明的特性,以免引起其他无谓的争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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