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虎藏龙》背景音乐作曲署名权案
时间:2023-06-08 18:03:13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1年,影片《卧虎藏龙》获得了包括原创音乐奖在内的多个奥斯卡奖项。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宁勇发现《卧虎藏龙》中主人公玉蛟龙与罗小虎沙漠打斗追抢梳子一段使用了自己的作品《丝路驼铃》阮曲音乐作为背景音乐,长达两分多钟。宁勇认为:影片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使用《丝》曲构成侵权,而且该片海外版的片尾署名写成宁勇编曲,国内版完全无署名,侵犯了署名权,而且擅自删减作品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丝》曲歌颂的是丝路驼队的坚韧不屈的意志,影片将其用于打斗场面,是对作品精神的曲解;中唱上海公司未经其同意也没支付任何报酬出版并转让其作品,广东省电影公司放映传播,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范围,亦构成侵权。为此,宁勇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并在媒体刊载道歉内容,以消除影响;停止对《卧》片的发行放映;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和赔偿费共12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卧》片的三著作权人(即影片上署名的联合制片人)对《丝》曲的使用不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而是使用录音制品,依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发行的录音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由于剧组确曾寄过200美金支票,故不存在侵犯宁勇获得报酬权的情形。《卧》片制片人并无歪曲使用作品,缩减使用时间也是按照电影的需要,故没有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卧》片海外版结尾鸣谢部分的署名方式贬低了原告的作者地位,国内版无署名,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2005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卧虎藏龙》制片方等三方被告需向作者宁勇赔礼道歉,共赔偿3.5万元,并且在再次发行《卧虎藏龙》时应将宁勇编曲改为宁勇作曲并完整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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