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死刑罪名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伪造货币罪
5、集资诈骗罪
6、组织卖淫罪
7、强迫卖淫罪
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9、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适用死刑的条件
《刑法》
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我国目前适用死刑有46个罪名。
1、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5、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
6、妨害司法罪(2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9、贪污贿赂罪(2个):贪污罪;受贿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刑法修正案九的死刑罪名被取消了九种,目前,我国仍有46种死刑罪名,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死刑罪名会更少。虽然说取消死刑代表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但实际上现阶段死刑在我国还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死刑仍然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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