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洗钱行为涉及流水四万元,则不符合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或以上之严重情节标准,故并不构成本罪。本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作为附加惩罚措施,可能被处以罚金。而针对此类犯罪,不属于自然人犯罪,而是由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是被处以罚金,同时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也应判处与上述同样程度的刑事责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被处罚金。另需注意的是,如果该单位等在同一时期还涉嫌其它类型的犯罪,那么我们将依据哪个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判定他们的罪名及其所对应的量刑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的角度来看内在逻辑性:
首先,就犯罪的主体而言,本罪是一种特殊的一般犯罪,这意味着任何具备相应条件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被告人。
其次,犯罪者的主观性来说,他们必须具有故意心理,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清楚明了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实际帮助。
再次,本罪所实际损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并且这种帮助,其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体现为以下要点:
第一,帮助的对象超过三人;
第二,支付结算的总金额超出二十万元;
第三,通过发布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数额超过五万元;
第四,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但此后却继续进行这类犯罪活动;
第六,接受帮助的对象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第七,除了上述几点以外,还有其他严重情况需要我们加以考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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