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怎样搜集‘小三’的证据
时间:2023-03-09 10:51:27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老公这几年都基本不回家,不管我和孩子。他在外面有好几个女人,还有一个女人曾经联系过我,说我老公欺骗她的感情。我现在很痛苦,决定离婚。我多次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说我应当搜集我老公有第三者的证据。我想问问,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我老公有外遇呢?

律师回复:

所谓证据,是指已经发生的事件所留下来的痕迹,凭借这些痕迹我们可以去还原事实,判定是非。既然证据是一种“痕迹”,那么证据在我们搜集它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会根据事实的发生有不同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为你现在碰到的这类事情隐蔽性比较强,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根据常见的情况,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搜集证据:

1、书信、日记等;

2、通话清单、短信;

3、照片、录音、录像;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自己的陈述等。另外,在不同的案件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用心搜集。

一、行政诉讼证据范围: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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