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写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写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
图面清晰,签名盖章。
图面清晰,签名盖章。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写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
内容清晰,无修改,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写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写与原件一致,签名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用A4纸双面打印,必须用钢笔填写,字体工整,法人亲笔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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