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条件有如下的: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收养关系成立需要走哪些流程
1.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三、解除收养关系应该去哪里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应该去收养关系登记机关处办理。不同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不同的地方办理:
1.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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