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虽然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主要考虑共同饮酒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
律师补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
在聚会中,共同饮酒人如果有下列几种行为的,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签了“免责协议”也没用: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在聚会的时候不要盲目劝别人喝酒,少喝酒才是关键。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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