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案件这个说法从2003年1月公安部和国家局召开部(局)级联席会议,会议纪要中提出在今后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中需要精心经营案件线索的文件(作为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这是针对烟草行业如何办理涉及烟草违法案件所规定的。以后烟草行业干脆把经营案件线索发展为经营案件。按说这个说法应该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本文不是讨论与烟草行业有关的事情,而是关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也有人正在经营案件,但这种经营本质却是一种腐败行为,例如发生在2013年的一个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刑的案件。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三)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二)赌资来源;(三)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四)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