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具体涵盖债权的类型及数目等内容。
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其内容通常包括受保的主要债权的类别、数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法、程度及其时间跨度等条文。
不论是独立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抑或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均能够起到相应的法律作用。
如果第三者仅凭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确保,且债权人对此表示接受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话,那么这将意味着保证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代替其履行职责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无法自行解决问题时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在保证合同中有具体规定,则保护的债权应当与主债权的范围保持一致。
若有明确约定,那么便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也正是决定保证担保范围的基本原则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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